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首页
(试行)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我院的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化、系统化,依据我院《学生管理规定》总则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我院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院系学生工作组织对其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经过注册后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条件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学院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原地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内经治疗身体康复后,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符合学院的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如学生录取的专业当年未招生,经本人申请,可转入当年招生的相关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符合学院注册条件或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末经请假或虽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勤
第五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训、军事训练、社会调查、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应当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者超过2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旷课20—2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30—3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40—4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50—5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超过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或医院证明,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系、科比准,一周以上需由校区教务处批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系、科批准,连续三天以上由系、科审核同意,报校区教务处批准。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学生应当及时向系、科、校区教务处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当回复学生本人。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校区教务处备案,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院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不能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补考或重修。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系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卡片,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各班级考试、考查课程及计分方法由各系依据教学计划提出意见,于开学前一周报校区教务处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考试或考查的评定,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专业考试课按期末考试成绩评定。文化理论课及专业基础课考试成绩的评定,按学期期末考试占70%,平时成绩占30%评定,学期成绩不出现小数。考试课的平时成绩和考查课的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出勤、作业、实习课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十条
考试课采取的方式,根据课程性质决定。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的成绩,除按规定评分外,必要时还可另加评语。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采用合格或不合格记分,体育课的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结合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需上保健体育课,应当有校医或医院的诊断证明,经系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安排。
第十三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和补考日程,由校区教务处统一安排,通知各系,由各系通知学生班级并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门数,凡未超过四门者,均可进行补考一次。补考按学院规定时间进行。补考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
毕业班第六学期不及格课程只能补考一次,安排在毕业离校前进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不及格者按第四十条实施。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班主任递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系主任批准方可缓考,系主任要从严掌握,同时报校区教务处备案。缓考随补考进行,缓考不及格只能补考一次,可在下学期或下学年随其他班级进行补考,或毕业前补考。
第十六条 考试(查)课程成绩,应在考试(课程结束)后三天内,由系任课教师将成绩报告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留本系,一份交班主任及时向学生公布,一份报校区教务处存档。同时,任课教师必须将成绩填入学生成绩记分册。补考成绩也照此处理。
每学期末,由校区教务处将各科不及格人数和名单报院教务处。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考试结束后,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由学生处对考试作弊者作出处理,并通知院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考试考查成绩报系后不得更改。学生期末试卷由校区教务处妥善保存备查,保留至学生毕业。
第四节 升级与留级
第十九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查)成绩及
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院的规定补考。一学年累计
有三门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一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凡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则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各按一门课程计;
(三)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各按一门课程对待。
第二十二条 学生留级,由系、科填写留级学生学籍异动表,经系主任审查签字、校区教务处上报院长办公会批准,院教务处备案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留级一般应在补考后两周内办理完手续,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留级的学生安排到低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生留级前该年级课程考核成绩未经补考达到70分或中等以上水平的课程,留级后允许免修。留级学生若一学期内没有必修课,可以选学高一年级的后续课程。选学后续课程时,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系主任批准,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并报院教务处备案。
选学课考核成绩达70分或中等以上的,以后可免修;考核不及格的不补考,也不计入不及格课程的门数,以后重修。
第二十四条
下一年不再招生专业的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留级的可随原班级试读,不及格课程可随低年级重修。无条件重修的可在毕业前补考,重修或毕业前补考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试读期间不及格者按三十六条处理。
第五节 转专业或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的其他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确实在专业条件上发生变化,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经学生申请,学院批准,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者,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院批准;
(二)转入其他学校者,需经校区教务处同意,由转入学校出具同意转入证明,报院教务处确认转学理由正当,上报教委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跨省转学理由充分者,参照上述办法执行。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分段完成学业,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超过其规定学制两年。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予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次数不超过两次,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学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二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学生结婚,由学校根据《婚姻法》和国家晚婚晚育政策处理。学生怀孕、生育,学校认为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一年以后。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应经所在系、校区审核同意,填写学籍异动表,上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由院教务处上报市教委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到学院指定的专科医院诊断,开具恢复健康证明,并经学院教务处审核,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生所在系申请复学,经批准后,填写复学通知单,办理复学手续,报院教务处备案。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学院应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十五条 复学的学生,如原所在专业无相应的年级,经本人申请,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七节 退学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各学期累计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一学期达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及试读期间不及格者,取消其补考资格,直接退学;
(二)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四)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学生因病应该休学而坚持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六)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外,应当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由系、科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系主任签字,校区教务处上报院长办公会批准,院教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系送达本人,同时报市教委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退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所在地。
(二)退学发给退学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退学证明。